漢鼎宇佑: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授予數量和行權價格以及

漢鼎宇佑: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授予數量和行權價格以及

來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7-10-19 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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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授予數量和行權價格以及註銷第三個行權期已授予股票期權的法律意見書

致:漢鼎宇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漢鼎宇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名“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鼎宇佑”、“漢鼎股份”、“公司”)與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專項法律顧問聘請協議》,本所接受漢鼎宇佑的委托,以特聘專項法律顧問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以下簡稱“《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以下簡稱“《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以下簡稱“《備忘錄

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曾於 2013 年 11 月 28 日、2014

年 1 月 27 日、2014 年 2 月 28 日和 2014 年 7 月 25 日、2015 年 2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7 月 13 日、2015 年 9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2016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分別為漢鼎宇佑股票期權計劃出具瞭《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授權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國浩律師(杭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漢鼎宇佑股票期權相關事宜法律意見書

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期權授予數量的法律意見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和數量調整以及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和期權授予數量的法律意見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期權授予數量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稱“《調整激勵對象及數量法律意見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首次行權法律意見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漢鼎宇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調整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和期權授予數量以及註銷第二個行權期已授予股票期權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統稱“《調整激勵對象和數量以及註銷第二個行權期股票期權的法律意見書》”)。現就漢鼎宇佑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期權授予數量和行權價格的調整(以下簡稱“本次調整”)以及註銷第三個行權期股票期權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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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瞭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除本法律意見書外,涉及漢鼎宇佑實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法律問題的意見和結論仍適用《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授權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一)》、歷次《調整激勵對象及數量法律意見書》、《首次行權法律意見書》、《調整激勵對象和數量以及註銷第二個行權期股票期權的法律意見書》等的相關表述,本所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的聲明事項仍繼續適用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二部分 正文米果成型機

一、本次調整的批準和授權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漢鼎宇佑股票期權相關事宜法律意見書1、2017 年 10 月 19 日,漢鼎宇佑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期權授予數量的議案》、《關於因實施 2016 年度權益分派後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股票行權價格的議案》,同意因 3 位激勵對象的離職取消對該 3 名激勵對象所持有的尚未行權的已授股票期權合計 21.6 萬份並予以註銷,並對公司激勵對象及股票期權數量進行調整;同意因實施 2016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2、2017 年 10 月 19 日,漢鼎宇佑第三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期權授予數量的議案》、《關於因實施 2016 年度權益分派後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股票行權價格的議案》,同意公司董事會因3名激勵對象的離職取消對該3名激勵對象所持有的尚未行權

的已授股票期權合計 21.6 萬份並予以註銷,並對公司調整後的首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在核查後發表瞭審核意見。同意因實施 2016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3、2017 年 10 月 19 日,漢鼎宇佑全體獨立董事對本次 3 名激勵對象的離職而對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進行調整並取消對該等離職對象所持有的尚未

行權的已授權股票期權並予以註銷,以及因實施 2016 年度權益分派後對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股票行權價格的調整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前述調整均符合《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及《漢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中的相關規定。

本所律師核查後認為,漢鼎宇佑對《股權激勵計劃(修訂稿)》中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授予數量以及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已經取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上述授權和批準均符合《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備忘錄 1-3 號》和《股權激勵計劃(修訂稿)》的規定。

二、本次調整的內容

1、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離職涉及的調整根據漢鼎宇佑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調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期權授予數量的議案》,因激勵對象張若男、黃丹宇、洪宇衛等 3 人因個人原因已辦理離職手續,根據《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漢鼎宇佑股票期權相關事宜法律意見書稿)》相關規定,取消對這 3 名激勵對象所授予的股權期權合計 21.6 萬份並予以註銷(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期已行權 3.6 萬份、第二個行權期獲授股票期權未達到行權條件已註銷 10.8 萬份)。

經過本次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勵對象從 17 人調整為 14 人,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權總數從 240 萬份調整為 218.4 萬份(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期已行權 36.4 萬份、第二個行權期獲授股票期權未達到行權條件已註銷 109.2 萬份)。預留部分激勵對象名單、數量不變。

調整後的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權分配情況如下:

姓名 職務獲授的股票

期權(萬份)股票期權占計劃總量比例標的股票占總股本比例
麻糬成型機

黃門馬 董事,總經理 50 13.74% 0.11%莊 良 副總經理 56 15.38% 0.12%

楊曉江 機電事業部總經理 16 4.40% 0.03%

其他 11 名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242 66.48% 0.53%

合計 364 100% 0.79%本所律師核查後認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期權授予數量

的調整符合《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備忘錄 1-3 號》及《股權激勵計劃(修訂稿)》的規定。

2、本次股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調整內容根據漢鼎宇佑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因實施 2016 年度權益分派後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股票行權價格的議案》,本次股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因派息調整如下:

P=P0-V(其中:P0 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 為每股的派息額;P 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首次授予期權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P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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